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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 門 自 古 以 來 就 是 中 國 領 土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份 , 四 千 多 年 前 已 有 中 國 先 民 的 足 跡 。 從 秦 朝 開 始 , 澳 門 與 鄰 近 地 區 一 起 , 已 正 式 納 入 祖 國 版 圖 , 屬 南 海 郡 番 禺 縣 。 此 後 , 晉 代 屬 東 官 縣 , 隋 朝 屬 南 海 縣 , 唐 朝 屬 東 莞 縣 , 一 一 五 二 年 設 香 山 縣 , 澳 門 從 此 納 入 香 山 縣 屬 。 鴉 片 戰 爭 前 七 百 年 , 澳 門 屬 香 山 恭 常 都 , 香 山 縣 在 澳 門 駐 有 縣 政 府 機 關 管 理 澳 門 。 ![]() 葡 人 未 居 澳 之 前 , 東 南 亞 、 琉 球 等 地 區 的 商 旅 、 漁 民 已 乘 船 抵 澳 , 葡 人 既 不 是 澳 門 最 早 的 居 民 , 也 不 是 最 早 抵 達 澳 門 的 外 國 人 。 未 有 葡 人 來 澳 , 便 已 有 媽 閣 廟 , 早 有 華 人 居 澳 。 ![]() 葡 萄 牙 人 於 一 五 五 三 年 正 式 踏 入 澳 門 , 以 後 在 接 受 中 國 官 員 管 治 下 , 設 立 議 事 公 局 享 受 較 大 的 自 治 權 , 視 澳 門 為 葡 人 在 華 唯 一 居 留 地 , 但 須 遵 守 中 國 法 律 , 每 年 向 香 山 縣 政 府 繳 納 “ 地 租 銀 ” 五 百 兩 , 繳 納 了 近 三 百 年 。 ![]() 明 、 清 中 國 政 府 視 澳 門 為 特 別 地 區 , 在 澳 門 設 立 官 府 衙 門 、 海 關 、 稅 館 、 軍 隊 等 , 在 統 治 權 、 軍 隊 駐 紮 權 、 財 政 權 、 關 稅 權 、 行 政 權 以 及 司 法 權 等 各 方 面 , 中 國 政 府 在 澳 門 充 份 行 使 主 權 和 治 權 。 ![]() 林 則 除 一 八 三 九 年 九 月 巡 視 澳 門 , 就 是 宣 示 中 國 在 澳 門 充 份 行 使 主 權 。 ![]() 鴉 片 戰 爭 之 後 , 澳 葡 一 反 以 往 “ 恭 順 ” 的 常 態 , 推 行 殖 民 擴 張 政 策 , 驅 逐 在 澳 中 國 官 員 , 私 自 宜 佈 澳 門 為 葡 萄 牙 的 “ 殖 民 地 ” 。 逐 步 佔 領 澳 門 和 乙 + 水 仔 、 路 環 三 島 。 歷 史 上 激 起 民 憤 被 望 廈 義 士 所 殺 的 總 督 亞 馬 留 , 是 個 狂 熱 的 殖 民 擴 張 者 , 一 八 八 七 年 中 葡 兩 國 簽 署 的 《 中 葡 和 好 通 商 條 約 》 是 一 個 重 要 歷 史 轉 折 點 , 規 定 澳 門 為 葡 國 的 “ 永 久 ” 管 理 的 地 方 。 但 該 條 約 至 一 九 二 八 年 已 經 無 效 , 澳 葡 佔 據 澳 門 迄 今 並 無 法 律 依 據 , 延 至 百 年 後 的 一 九 八 七 年 , 中 葡 簽 署 關 於 澳 門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 中 國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恢 復 對 澳 門 行 使 主 權 , 并 設 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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