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澳門回歸(16) 澳門基本法制定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鄧小平“一國兩制”的 偉大搆想,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的。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 澳”、高度自治的法律保證。 (一)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1988年10月至1989年11月,為起草准備階段,工作從3個方面進行:(1) 初步了解和研究澳門情況及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2)起草、通過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結搆(草案);(3)委托在澳門的22位起草委員,發起 籌組一個民間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澳門基本法咨詢委員會。 全體會議還決定設立5個專題小組(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小組、居 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小組、政治體制小組、經濟小組、文化與社會事務小組) ,分別負責有關章節的起草工作。 (二) 1989年12月至1991年7月,為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專題小組開始工作到 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佈階段。其間先后3次在澳門集中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 。至1991年4月,基本法的全部條文和附件均已起草完畢。 1991年7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于公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和開展征詢工作的決定》,決 定從1991年7月至11月,在澳門和內地廣泛征詢各界人士的意見。 (三) 1991年8月至1992年3月,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到完成基本法草案階段。 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佈后的4個月中,咨詢委員會進行了大量的推廣基本 法與收集意見的工作,並邀請起草委員會部分內地委員到澳門訪問,直接聽取 各界人士的修改建議。1992年3月,起草委員會舉行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澳 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序言、條文、附件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代擬稿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 本法委員會的建議》,同時對區旗、區徽候選圖案進行了評選。 (四) 1992年3月至1993年3月,是澳門基本法從草案到正式頒佈的階段。第七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于1992年3月16日作出決定:公佈澳門基本法草案、 附件和有關文件,自公佈之日起至1992年7月底,在澳門和全國其他地區廣泛征 求意見。 1993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了《澳門基本法(草案 )》以及有關文件,決定提請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澳門基本法及 區旗、區徽圖案和《關于<澳門基本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 署了第三號主席令,公佈澳門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