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澳門回歸(17) 澳門與中央的關系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 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防務和與其有關的外交事務。 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單獨從事與主權國家之間的 外交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后,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必須由中央人 民政府負責管理,如批准或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參加中央人民政府 進行的、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採取某些措施,協助澳門特 別行政區參加某些國際組織和國際協議。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搆 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搆,也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為有利于中央人民政府 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依照基本法第1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搆處理外交事務。 為有利于澳門的對外交往,促進澳門經濟發展,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和許 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與其有關的外交事務。 澳門回歸中國后,中央人民政府將在澳門駐軍。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 標志。 根據“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享 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在行政管理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 事務,如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政務和事務的處理、維持社會治安等。 在立法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可就自治范圍內的事宜進行立法, 或者修改、廢除法律。 在司法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獨立地行使審判和法 律監督的權力,還可對案件進行終審判決。 在經濟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和外匯儲備全部 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征稅; 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貨幣發行權屬于特別行政區政府。 在對外事務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 旅游、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 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可以“中 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為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行使自治權,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 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 行管理的事務。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搆,須征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意 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