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 |
中國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及效力是最高的,其制訂與修改程序也有異於其他法律。
|
 |
| 法律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經國家主席簽發頒佈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這類規範性文件一般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XXX 法」之名;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具有規範性的「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也屬於法律的範疇。 |
 |
| 行政法規 |
由中國國務院制定,其法律地位及效力次於憲法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規定」、「辦法」。
|
 |
| 部門規章 |
具有行政性質的規範性文件,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本部的權限內發佈的命令和指示。
|
 |
地方性法規
及規章 |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及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規章)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規範文件。地方政府一般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城巿。 |
 |
經濟特區的
規範性文件 |
經濟特區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而制定的,適用於經濟特區內部的法規及規章。
|
 |
特別行政區
法律和法規 |
特別行政區政府除外交、國防等事宜以外,其所制定的適用區域內的法律及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