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工 人 階 級 領 導 的 、 以 工 農 聯 盟 為 基 礎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根 本 制 度 。 禁 止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破 壞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

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切 權 力 屬 於 人 民 。 人 民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的 機 關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人 民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和 形 式 , 管 理 國 家 事 務 , 管 理 經 濟 和 文 化 事 業 , 管 理 社 會 事 務 。

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機 構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都 由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 對 人 民 負 責 , 受 人 民 監 督 。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 審 判 機 關 、 檢 察 機 關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產 生 , 對 它 負 責 , 受 它 監 督 。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國 家 機 構 職 權 的 劃 分 , 遵 循 在 中 央 的 統 一 領 導 下 , 充 分 發 揮 地 方 的 主 動 性 、 積 極 性 的 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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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各 民 族 一 律 平 等 。 國 家 保 障 各 少 數 民 族 的 合 法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維 護 和 發 展 各 民 族 的 平 等 、 團 結 、 互 助 關 係 。 禁 止 對 任 何 民 族 的 歧 視 和 壓 迫 , 禁 止 破 壞 民 族 團 結 和 製 造 民 族 分 裂 的 行 為 。
國 家 根 據 各 少 數 民 族 的 特 點 和 需 要 , 幫 助 各 少 數 民 族 地 區 加 速 經 濟 和 文 化 的 發 展 。
各 少 數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 設 立 自 治 機 關 , 行 使 自 治 權 。 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都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
各 民 族 都 有 使 用 和 發 展 自 己 的 語 言 文 字 的 自 由 , 都 有 保 持 或 者 改 革 自 己 的 風 俗 習 慣 的 自 由 。

5
國 家 維 護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的 統 一 和 尊 嚴 。
一 切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和 地 方 性 法 規 都 不 得 同 憲 法 相 抵 觸 。
一 切 國 家 機 關 和 武 裝 力 量 、 各 政 黨 和 各 社 會 團 體 、 各 企 業 事 業 組 織 都 必 須 遵 守 憲 法 和 法 律 。 一 切 違 反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為 , 必 須 予 以 追 究 。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權 。

6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制 度 的 基 礎 是 生 產 資 料 的 社 會 主 義 公 有 制 , 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勞 動 群 眾 集 體 所 有 制 。 社 會 主 義 公 有 制 消 滅 人 剝 削 人 的 制 度 , 實 行 各 盡 所 能 , 按 勞 分 配 的 原 則 。

7
國 營 經 濟 是 社 會 主 義 全 民 所 有 制 經 濟 , 是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主 導 力 量 。 國 家 保 障 國 營 經 濟 的 鞏 固 和 發 展 。

8
農 村 人 民 公 社 、 農 業 生 產 合 作 社 和 其 他 生 產 、 供 銷 、 信 用 、 消 費 等 各 種 形 式 的 合 作 經 濟 , 是 社 會 主 義 勞 動 群 眾 集 體 所 有 制 經 濟 。 參 加 農 村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的 勞 動 者 , 有 權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經 營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 家 庭 副 業 和 飼 養 自 留 畜 。 城 鎮 中 的 手 工 業 、 工 業 、 建 築 業 、 運 輸 業 、 商 業 、 服 務 業 等 行 業 的 各 種 形 式 的 合 作 經 濟 , 都 是 社 會 主 義 勞 動 群 眾 集 體 所 有 制 經 濟 。 國 家 保 護 城 鄉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的 合 法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鼓 勵 、 指 導 和 幫 助 集 體 經 濟 的 發 展 。

9
礦 藏 、 水 流 、 森 林 、 山 嶺 、 草 原 、 荒 地 、 灘 塗 等 自 然 資 源 , 都 屬 於 國 家 所 有 , 即 全 民 所 有 ; 由 法 律 規 定 屬 於 集 體 所 有 的 森 林 和 山 嶺 、 草 原 、 荒 地 、 灘 塗 除 外 。
國 家 保 障 自 然 資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保 護 珍 貴 的 動 物 和 植 物 。 禁 止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用 任 何 手 段 侵 佔 或 者 破 壞 自 然 資 源 。

10
城 市 的 土 地 屬 於 國 家 所 有 。
農 村 和 城 市 效 區 的 土 地 , 除 由 法 律 規 定 屬 於 國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 屬 於 集 體 所 有 ; 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 也 屬 於 集 體 所 有 。
國 家 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對 土 地 實 行 征 用 。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侵 佔 、 買 賣 、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轉 讓 土 地 。
一 切 使 用 土 地 的 組 織 和 個 人 必 須 合 理 地 利 用 土 地 。


11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的 城 鄉 勞 動 者 個 體 經 濟 , 是 社 會 主 義 公 有 制 經 濟 補 充 。 國 家 保 護 個 體 經 濟 的 合 法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國 家 通 過 行 政 管 理 , 指 導 、 幫 助 和 監 督 個 體 經 濟 。

12
社 會 主 義 的 公 共 財 產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
國 家 保 護 社 會 主 義 的 公 共 財 產 。 禁 止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用 任 何 手 段 侵 佔 或 者 破 壞 國 家 的 和 集 體 的 財 產 。


13
國 家 保 護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收 入 、 儲 蓄 、 房 屋 和 其 他 合 法 財 產 的 所 有 權 。
國 家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保 護 公 民 的 私 有 財 產 的 繼 承 權 。

14
國 家 通 過 提 高 勞 動 者 的 積 極 性 和 技 術 水 平 , 推 廣 先 進 的 科 學 技 術 , 完 善 經 濟 管 理 體 制 和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 實 行 各 種 形 式 的 社 會 主 義 責 任 制 , 改 進 勞 動 組 織 , 以 不 斷 提 高 勞 動 生 產 率 和 經 濟 效 益 , 發 展 社 會 生 產 力 。 國 家 厲 行 節 約 , 反 對 浪 費 。
國 家 合 理 安 排 積 累 和 消 費 , 兼 顧 國 家 、 集 體 和 個 人 的 利 益 , 在 發 展 生 產 的 基 礎 上 , 逐 步 改 善 人 民 的 物 質 生 活 和 文 化 生 活 。

15 國 家 在 社 會 主 義 公 有 制 基 礎 上 實 行 計 劃 經 濟 。 國 家 通 過 經 濟 計 劃 的 綜 合 平 衡 和 市 場 調 節 的 輔 助 作 用 , 保 證 國 民 經 濟 按 比 例 地 協 調 發 展 。
禁 止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擾 亂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 破 壞 國 家 經 濟 計 劃 。

16
國 營 企 業 在 服 從 國 家 的 統 一 領 導 和 全 面 完 成 國 家 計 劃 的 前 提 下 ,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 有 經 營 管 理 的 自 主 權 。
國 營 企 業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 通 過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和 其 他 形 式 , 實 行 民 主 管 理 。


17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在 接 受 國 家 計 劃 指 導 和 遵 守 有 關 法 律 的 前 提 下 , 有 獨 立 進 行 經 濟 活 動 的 自 主 權 。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實 行 民 主 管 理 , 由 它 的 全 體 勞 動 者 選 舉 和 罷 免 管 理 人 員 , 決 定 經 營 管 理 的 重 大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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