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第 三 十 三 條   凡 具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的 人 都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任 何 公 民 享 有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的 權 利 , 同 時 必 須 履 行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的 義 務 。

3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年 滿 十 八 周 歲 的 公 民 , 不 分 民 族 、 種 族 、 性 別 、 職 業 、 家 庭 出 身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財 產 狀 況 、 居 住 期 限 , 都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的 人 除 外 。

3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言 論 、 出 版 、 集 會 、 結 社 、 遊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36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不 得 強 制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 不 得 歧 視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和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
國 家 保 護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動 。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進 行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 損 害 公 民 身 體 健 康 、 妨 礙 國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動 。
宗 教 團 體 和 宗 教 事 務 不 受 外 國 勢 力 的 支 配 。

37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
任 何 公 民 , 非 經 人 民 檢 察 院 批 準 或 者 決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決 定 , 並 由 公 安 機 關 執 行 , 不 受 逮 捕 。
禁 止 非 法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剝 奪 或 者 限 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公 民 的 身 體 。

3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嚴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對 公 民 進 行 侮 辱 、 誹 謗 和 誣 告 陷 害 。

39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公 民 的 住 宅 。

40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護 。 除 因 國 家 安 全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 由 公 安 機 關 或 者 檢 察 機 關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程 序 對 通 信 進 行 檢 查 外 ,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
4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 有 提 出 批 評 和 建 議 的 權 利 ;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的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 有 向 有 關 國 家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 控 告 或 者 檢 舉 的 權 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實 進 行 誣 告 陷 害 。
對 於 公 民 的 申 訴 、 控 告 或 者 檢 舉 , 有 關 國 家 機 關 必 須 查 清 事 實 , 負 責 處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壓 制 和 打 擊 報 復 。
由 於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侵 犯 公 民 權 利 而 受 到 損 失 的 人 , 有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取 得 賠 償 的 權 利 。


4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勞 動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國 家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 創 造 勞 動 就 業 條 件 , 加 強 勞 動 保 護 ,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 並 在 發 展 生 產 的 基 礎 上 , 提 高 勞 動 報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
勞 動 是 一 切 有 勞 動 能 力 的 公 民 的 光 榮 職 責 。 國 營 企 業 和 城 鄉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的 勞 動 者 都 應 當 以 國 家 主 人 翁 的 態 度 對 待 自 己 的 勞 動 。
國 家 提 倡 社 會 主 義 勞 動 競 賽 , 獎 勵 勞 動 模 範 和 先 進 工 作 者 。 國 家 提 倡 公 民 從 事 義 務 勞 動 。
國 家 對 就 業 前 的 公 民 進 行 必 要 的 勞 動 就 業 訓 練 。

4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者 有 休 息 的 權 利 。 國 家 發 展 勞 動 者 休 息 和 休 養 的 設 施 , 規 定 職 工 的 工 作 時 間 和 休 假 制 度 。


44
國 家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實 行 企 業 事 業 組 織 的 職 工 和 國 家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退 休 制 度 。 退 休 人 員 的 生 活 受 到 國 家 和 社 會 的 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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