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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在 年 老 、 疾 病 或 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的 情 況 下 , 有 從 國 家 和 社 會 獲 得 物 質 幫 助 的 權 利 。 國 家 發 展 為 公 民 享 受 這 些 權 利 所 需 要 的 社 會 保 險
、 社 會 救 濟 和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
國 家 和 社 會 保 障 殘 廢 軍 人 的 生 活 , 撫 卹 烈 士 家 屬 , 優 待 軍 人 家 屬 。
國 家 和 社 會 幫 助 安 排 盲 、 聾 、 啞 和 其 他 有 殘 疾 的 公 民 的 勞 動 、 生 活 和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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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國 家 培 養 青 年 、 少 年 、 兒 童 在 品 德 、 智 力 、 體 質 等 方 面 全 面 發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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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進 行 科 學 研 究 、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的 自 由 。 國 家 對 於 從 事 教 育 、 科 學 、 技 術 、 文 學 、 藝 術 和 其 他 文 化 事 業 的 公 民 的 有
益 於 人 民 的 創 造 性 工 作 , 給 以 鼓 勵 和 幫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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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婦 女 在 政 治 的 、 經 濟 的 、 文 化 的 、 社 會 的 和 家 庭 的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權 利 。
國 家 保 護 婦 女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實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 培 養 和 選 拔 婦 女 幹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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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
婚 姻 、 家 庭 、 母 親 和 兒 童 受 國 家 的 保 護 。
夫 妻 雙 方 有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的 義 務 。
父 母 有 撫 養 教 育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義 務 , 成 年 子 女 有 贍 養 扶 助 父 母 的 義 務 。
禁 止 破 壞 婚 姻 自 由 , 禁 止 虐 待 老 人 、 婦 女 和 兒 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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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保 護 華 僑 的 正 當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保 護 歸 僑 和 僑 眷 的 合 法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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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在 行 使 自 由 和 權 利 的 時 候 , 不 得 損 害 國 家 的 、 社 會 的 、 集 體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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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全 國 各 民 族 團 結 的 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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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必 須 遵 守 憲 法 和 法 律 , 保 守 國 家 秘 密 , 愛 護 公 共 財 產 , 遵 守 勞 動 紀 律 ,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 尊 重 社 會 公 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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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維 護 祖 國 的 安 全 、 榮 譽 和 利 益 的 義 務 , 不 得 有 危 害 祖 國 的 安 全 、 榮 譽 和 利 益 的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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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
保 衛 祖 國 、 抵 抗 侵 略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每 一 個 公 民 的 神 聖 職 責 。 依 照 法 律 服 兵 役 和 參 加 民 兵 組 織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光 榮 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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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依 照 法 律 納 稅 的 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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