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農藥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農藥管理條例》將於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經營下列農藥:無農藥登記或者
農藥臨時登記證的;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的;無產品
合格證的;假冒、劣質的;包裝未附有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
修改標簽內容的;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省農業行政主
管部門明文規定禁止經營的。該《條例》鼓勵使用安全、高效、低毒
、低殘留的化學農藥和生物農藥,禁止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國家規
定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如違規生產的,沒收農藥和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違
規經營的 ,將處2萬元以下罰款;違規使用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
以下罰款。
(摘自中國法律信息網 2002年04月04日)
